男子纠纷故意纵火,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男子张某与老板产生工资纠纷,在酒后以稀料助燃,故意纵火焚烧机器,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周围人群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日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昌平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
去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经人介绍来到了昌平区某工厂上班。期间因为工厂经营状况恶化,工厂老板陈某拖欠了张某一万七千多元的工资。同年10月,张某又一次向被害人陈某索要被拖欠了半个月的工资,陈某承诺过两天便结清工资。张某本已同意,但在喝了几瓶酒之后,心中愈发愤懑不平。借着酒劲,张某试图以焚烧生产机器来威胁被害人陈某结清工资。于是,张某深夜从车间取来稀料,将之倾倒在生产机器之上,并***将其点燃。但在***之后,越来越大的火势让醉酒的张某瞬间清醒了几分,犯罪嫌疑人张某马上拨打了两次报警电话。***次报警称被工厂老板拖欠工资,第二次报警却是为了请求警察前来救火,但由于张某酒后口齿不清,未说出具体着火地点,延误了救火的时机。***,被害人陈某与其家人合力将火扑灭。
经过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为了向工厂老板讨要工资,醉酒后以稀料助燃,纵火焚烧被害人陈某工厂的生产机器,造成厂内的许多机器损毁。此外,着火现场周围的车间里存放着大量易燃物品,还有许多居民居住在附近,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纵火行为会对周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罪。日前,张某已被昌平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故意点燃工厂内的稀料,致使火苗燃烧将被害人工厂内的机器烧毁,造成经济损失,并可对周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罪。但鉴于***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并不严重,犯罪嫌疑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双方达成和解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对社会危害巨大,害人又害己。因此,务工人员如果被拖欠工资,应该以合理合法的手段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应触犯法律的底线,伤及无辜。千万不能因为一时冲动做出违法行为,从受害人转变为加害人,**终反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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